网站首页 | 网站地图 | RSS订阅
律师团体
张春霞(主任)律师
民事|经济|刑事
13831882992 13303385582
曹志昂(副主任)律师
民事|经济|刑事
13315860880
李兴华(副主任)律师
民事|商事|经济|刑事
13383385233
刘文东律师
15733200905
王晶律师
18603187857
李正元律师
13253281992
刘春艳律师
13473826646
最新公告
联系我们
手   机:138-3188-2992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33-0338-5582(张律师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33-1586-0880(曹律师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33-8338-5233(李律师)
网   址:www.hebeijialong.com
地   址:河北.衡水
详细新闻
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闻中心 > 其他法律 > 详细新闻

审查民事申诉案当事人和解如何处理

发表时间:2016-8-30 浏览:次  百度一下

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,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,即双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自愿和解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。对此,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作如下处理:

  首先,检察机关不应介入当事人和解。这是当事人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的处分行为,检察机关不应以公权力干预;另一方面,当事人达成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,与法院的执行程序密切相关,检察机关应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,将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情况反馈给法院,让法院掌握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况,以便于与执行程序相衔接。如果当事人请求检察机关协调或主持和解,检察机关应予拒绝,在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解释的同时,将当事人希望和解的意愿转达给法院,由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和解工作。

  其次,检察机关应根据当事人和解的情况对民事申诉案件作出处理。一旦当事人达成和解,则意味着当事人已对自己的有关权益作出了处分,检察机关继续审查申诉案件便失去意义。因此,检察机关应及时终止审查申诉案件。但如果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,该案中的民事行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情形的,即使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,检察机关亦应继续审查,并以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为由,依法提出抗诉。

  此外,还有一个与当事人和解密切相关的问题值得探讨,即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,一方因对方未履行协议内容而就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诉,检察机关应否受理。对此,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。笔者认为,检察机关原则上可以受理,理由有三:(1)根据法律规定,执行和解没有法律强制力,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,对方的实体权益未能实现,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的途径寻求司法救济。(2)申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限制或剥夺,检察机关也不例外。(3)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》第六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申诉案件的情形,但并不包含上述情形,应当视为可以受理。


分享此文章:
上一篇: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?
下一篇:协商和解——和谐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
衡水律师事务所-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   起航网络   
手机:13831882992、13303385582(张律师) 13315860880(曹律师) 13383385233(李律师)地址:河北.衡水 冀ICP备16019875号-1
友情链接:过渡接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