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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商和解消费者权益争议应注意那些问题

发表时间:2016-8-30 浏览:次  百度一下

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,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,在自愿、互谅的基础上,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、讲道理,分清责任,达成和解协议,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。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、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,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,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。事实上,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的。 


  一、协商和解必须遵守自愿原则

  在协商和解中,是否进行协商和解以及按照怎样的条件进行和解,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,不的强迫协商,更不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对方接受某种和解条件。和解协议达成后,由当事人自觉履行,当事人不履行的,可以重新的协商,然后一方不得强制对方履行。不愿协商或协议达成后反悔的,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。

  二、争议当事人应当具有和解权利

  可以协商和解的争议应当是,当事人具有和解权利的争议,即其涉及的权利的义务必须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义务。对涉及犯罪行为的争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,当事人不得进行和解。例如,有关经营者在提供经营服务时候,致使消费者重伤或死亡,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,就不能由双方协商私了。

  三、协商和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,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。

  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。例如,经营者对其伪劣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虽然答应赔偿,但以消费者对其假冒商标的行为不得检举,揭发为条件。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协议应为无效,当事人的行为视其情形可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侵权行为,对此,国家有关机关可以追加起相关责任,其侵害第三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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